剑桥中国史-第13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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隶、2000 匹马和一所住宅的巨大赏赐。①不仅如此,在国家紧迫时候,少府
有时还要资助大司农。在这些之外,还要支付它自己机构的铸币、薪俸、办
公等费用,以及拥有大量奴隶的水衡都尉的费用(据贡禹说,官奴隶的总数
超过 10 万,每年消耗五至六亿钱)。②
从以上所说可以清楚地看出,汉帝国的财政规模是庞大的,据桓谭(公
元前 43—公元 28 年)的《新论》说,前汉政府每年取自人民的税收是 40 多
亿钱,一半用于官员的俸禄,另一半储备起来以应急需。少府的岁入总数是
13 亿钱。③《汉书》记载元帝时期(公元前 49—前 33 年)的财政储备如下:
大司农经管 40 亿,水衡都尉经管 25 亿,少府经管 18 亿。④所有这些巨大的
数字都必须由政府有关部门详细记帐。
构成岁入和支出的项目包括谷物、丝麻、黄金和最重要的常用来表示总
价值的钱。虽然这一时期官吏的俸禄一般是以谷物为单位来计算,但以钱交
纳的税占全部税收的很大比例,于是在政府财政部门的操持下每年有几十亿
货币流通。因而纳税者必须卖掉他们的产品去换取铜钱,这就给商人提供了
牟利的大好机会。
可能是这样:在秦代,平民向少府缴税时,宫廷所占用的比例大于政府
所占用的,但在整个前汉时代,政府的财政逐渐而稳步地扩大,终于和宫廷
财政的比例相当。后汉初期,光武帝(公元 25—57 年在位)进行了大的改革,
把少府的全部岁入转给大司农掌管;公元 40 年以后,水衡都尉的官署被撤
销,铸钱也成了大司农的特权。少府这时变成了只是办理宫廷杂务的一个行
政机构,并且日益为宦官所把持。除去盐铁的机构这个小的例外(这时归郡
③ 关于这件事,见德效骞:《汉书译注》第 2 卷,第 126 页以下和上面第 2 章《侯与爵》。
① 《汉书》卷六八,第 2947 页。
② 《汉书》卷七二,第 3076 页(韦慕庭:《西汉奴隶制》,第 174 页以下、397 页以下)。
③ 桓谭著作的残篇现保存于《太平御览》,见蒂莫特思?波科拉:《和桓谭的其他作品》(安阿伯,
1975),第 49 页和 59 页注 21。原文的 83 亿被认为是 13 亿之误,这里采用这个校正数。
④ 见《汉书》卷八六,第 3494 页。
县主管),大司农这时成了当时唯一的国家中央财政机构。
后汉时期,货币仍继续在经济上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据《后汉书》所开
列的公元 50 年的官吏俸禄,他们所收的一半是货币一半是谷物。①但是,货
币经济开始逐渐衰微。虽然纳税大部分还是付货币,但国家所得的硬通货(铜
钱)却越来越少,这是由于纳税的农民在减少,越来越多的小农处于地方上
有权势的地主的控制之下。最后,为了尽力弥补这个损失,在桓帝(公元 146
—168 年)和灵帝(公元 168—189 年)时期,政府对所有的土地每亩(0.046
公顷,0.113 英亩)加征 10 个钱,并卖官鬻爵。灵帝把用这种方法得来的钱
存贮在西园的所谓“万金堂”;这种行为完全不顾这样的事实:独立的宫廷
财政已成为一个长久的过去事情,不能以专制君主的独断行动来恢复。
税制
汉代的税一般说来有两种,即租和赋,两者的区别开始于春秋时期。租
原是人民献给统治者的贡品,作为在他的宗祠进行礼仪和节日活动的礼物。
它也叫作税,意思是人民把他们生产品的一部分分给统治者。赋起初是一种
服兵役的义务,后来变成交纳某些物品。因而习惯地把租用作皇帝个人和朝
廷的费用,而赋用作军事费用,这就是为什么汉代把很多交纳少府的税叫作
租,而把交纳大司农的税常叫作赋的原因。但是,汉代的土地税(即由租)
形成国家岁入的一部分,而对未成年人的人头税(即口赋)归于少府;旧的
区分已不再严格保持。
然而,的确还有一些租形成朝廷岁入的一部分。这就是对登记商人的租
(市租)和对出海捕鱼收益的租(海租),这些都是取之于自然物产和工商
业的利润。赋包括对成年人的人头税(算赋)、算赋中的财产税(算訾)和
本来是代替劳役的更赋。除去口赋之外,这些赋形成国家岁入的一部分。另
外,还有劳役和兵役。可以把这些税分为所得税(如田租和商业税)、人头
税(算赋、口赋、更赋和劳役)和财产税(如算訾等,这些将在下面讨论)。
上面已经谈到汉行政的目的是通过征税和劳役来控制个体农民(而不是控制
家庭单位)。可以从普遍实行各种人头税和劳役的措施中非常清楚地看出这
个目的。为此而制作户的簿册,簿册的根据是每年进行人口调查,把一个县
的每一个居民都要列入。汉代的这些人口调查,相对地说被认为比后代的准
确,因为后代的人口调查充满了遗漏和其他错误。①
表 15 公元 2—146 年的登记的人口
① 《后汉书?志》卷二八,第 3632—3633 页,关于这点是有争议的,宇都宫清吉。《汉代社会经济史研究》,
第 203 页以下、209 页以下,认为官俸实际上是 70%货币和 30%谷物。他的论点受到杨联陞的反驳,见《中
国经济史中的数字和单位》,载《哈佛亚洲研究杂志》,12(1949),第 216—225 页;也受到布目潮沨的
反驳,见《半钱半谷论》。又见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 125 页以下。
时期
前汉
后汉
年
2
57
75
88
105
125
136 — 141
140
144
145
146
户
12366470
4279634
5860573
7456784
9237112
9647838
10780000
9455609
9946919
9937680
9348227
口
57671400
21007820
34125021
43356367
53256229
48690789
53869588
48000000
49730550
49524183
47566772
从取自现存的人口统计数的表 15 看来,后汉初期登记的户数大为减少,这主
要是由于随着王莽统治而发生的动乱和不安。在这次行政管理的混乱中,许
多户可以逃避当局的注意。数字的减少决不意味着人口的锐减,倒不如说是
行政控制废弛的一种表现。这个表说明国家可以使他们缴税和服劳役的人口
的实际数字。①土地税即田租,是按实际的谷物产量征收,其税率大约定于公
元前 205 年,即为产量的 1/15。②这个税率可能以后有所提高,但在公元前
195 年惠帝即位对又恢复为 1/15。公元前 168 年,免去税的一半,次年又完
全免税,以后的 11 年显然是继续免税。在这期间采取晁错(公元前 154 年被
杀)的建议,对献给皇帝谷物的人赏赐爵位。公元前 156 年,土地税回复到
1/30,以后就保持下来作为标准的税率。除去土地税之外,似乎还需交纳草
秸以作国有牲畜的饲料,但详情不明。①后汉时期,由于大量的军事花费,土
地税开始按 1/10 征收,但在公元 30 年,当局势有所稳定后,税率又恢复为
1/30,在汉代的其余时期,就一直保持不变。②
虽然法定的土地税可能是收获的 1/30,但一个参加盐铁讨论会的人的话
清楚地说明,实际上是以所耕地面积为基础而征税(“田虽三十而以顷亩出
税”)。③可以假定,某一块地的税额是以地的肥沃程度和平均产量为基础,
那就需要作某种土地调查。这样的土地调查,在前汉末以前没有记录留下来。
公元 39 年,光武帝中兴以后再次命令进行全国土地调查。后汉的一系列调查
所提供的表 16 上的数字,表明政府可指望在不同时期进行征税的土地数额。
④
① 上表的公元 2 年和 140 年的人口数字的材料,分别见于《汉书》卷二八下,第 1640 页和《后汉书?志》
卷二三,第 3533 页。其他年的数字,取自《后汉书?志》卷二三,第 3534 页的注释。这些数字依据不同
的资料,它们不一定都有详细说明。公元 2 年和 140 年的数字根据毕汉斯的《人口统计》第 58—59 页的材
料进行了更正。
② 见《汉书》卷二四上,第 1127 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 149 页以下)。
① 《后汉书》卷一上,第 5 页;见注 4 引《东观汉记》文;《后汉书?志》卷七,第 3170 页。
② 《后汉书》卷一下,第 50 页。
③ 《盐铁论》卷三(第十五篇),第 196 页(盖尔译:《盐铁论》,第 94 页)。
④ 来源见《后汉书》卷一下,第 65 页;可耕地数字见《汉书》卷二八下,第 1640 页和《后汉书?志》卷
即使是对可耕地征税,征产量的 1/30 的税率可以说是优惠的;而到了后
汉末期更进而下降为 1%。但实际上对农民来说并不像表面上那么有利,因为
它决不表示是农民的全部税赋负担:土地税虽减少了,而财产税却在增多。
无论怎么说,低田租只能对自耕农和大地主有利,而与佃农无关,佃农必须
把他们收获的一半交给地主(如董仲舒和王莽所指出的)。⑤因此,遭自然灾
害而免税的好处,贫苦的佃农几乎得不到。
算赋或口算是一种人头税,征收的对象是所有从 15 岁到 56
表 16 公元 2—146 年登记的可耕地面积
时 期
前 汉
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