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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法哲学原理或自然法和国家学纲要-第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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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宗教上的“上帝”的体现。逻辑理念包含有单一、特殊、普遍三环节的统一,而国家制度既是逻辑理念的体现,所以也应包含君主权(表示单一)

    、行政权(表示特殊)和立法权(表示普遍)三环节的统一。这样的国家制度就是他要论证的君主立宪制。这正如马克思所批判那样:“国家制度的理性是抽象的逻辑,……不是思想适应于

…… 20

    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一书评述91

    国家的本性,而是国家适应于现成的思想。“

    ①这就是反对黑格尔把《法哲学》作为逻辑学的应用和体现。

    黑格尔关于王权的理论完全是“朕即国家”说的逻辑的加工。他认为王权是“意志最后决断的主观性的权力”

    ,王权“把被区分出来的各种权力集中于统一的个人,因而它就是整体即君主立宪制的顶峰和起点”。王权因而成为黑格尔设计的政治制度中的主要环节。

    他强调王权作最后决断的主观性,这显然以从主观出发的唯心主义为基础的。他看不到人民的意志、群众的意志,也看不见时代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只好满足于把国家大事的最后裁决,寄托在君主个人意志的主观性上。他说,古代决定国家大事,常常采取求神论、占卜的办法,这是缺乏主观性的,因此王权的决断就比神论或占卜高明,因为它有了能体现现代精神的“主观性”。

    所以他认为君主的决断是最高的,最后的,是“没有根据的”

    ,这就是说,他不提供理由和论证的。

    在这里,我们看见黑格尔理性主义的法哲学体系,却以一个非理性的、无根据的王权的主观性为根本。他认为国家的大臣或谘议机关应该提供材料、提供意见,展开辩论,为了使辩论不致相持不下,最后由君王作出主观性的最后决断(类似封建帝王的所谓“宸衷独断”)

    ,这样廷争停止,一律服从王权。他所谓君王的决断并不是基于总结群众的意见,并予提高,而是基于个人独特的武断。

    最妙的是,黑格尔说,如果君王的决断作错了,君王不负错误的责任,因为“只有这些谘议机关及其成员才应该对此负责,而君主特有的尊严,即最后决断的主观性,则对政府的行动不负任何责任”。他为了照顾君王的面子或尊严,片面地以谘议的机关和人员为替罪的羔羊,竟得出作最后决断的主观性对他的决断不负责任的离奇结论!

    黑格尔主张君主世袭制,他认为君主世袭不单是可以“预防王位

    ①《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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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一书评述

    出缺时,发生派系的倾轧“

    ,主要的哲学理由是,由于君主的来源是“没有根据的直接性”

    ,是不能用选举的方法产生的。

    他说:“君主选举制倒不如说是各种制度中最坏的一种”。

    黑格尔特别强调君主有“赦免罪犯的权力”。在宗教上,上帝“可以在精神上化有罪为无罪”

    ,而“在尘世中”

    ,“只有这个主宰一切的权力才有权实现这种化有罪为无罪。”

    ①这足见,他用上帝在宗教中的地位来比拟君主在政治上的地位,因而赋予政治以马克思所谓“精神的芳香”

    ,这就是替剥削的统治者擦粉。

    君主有任免大臣的权力,本来就是这样的,但是黑格尔为了神秘化君主的这种特权,强调君主最后决断的主观性,他偏说,“任免负责这些事务的人员〔指国家最高谘议机。。

    关及其成员〕是君主无限任性的特权“。

    君主一般都有颁布国家的制度和法律的权力。然而黑格尔偏要说,“国家的制度和法律”是“自在自为的普遍物”

    ,“从主观方面说,就是君主的良心”。

    ②。。。。。这就把法律制度放在君主主观任性的基础上。

    批判黑格尔论王权的章节特别重要,因为这不仅表明了他政治上的保守主义,尊君思想,也足以表明他的理性主义、泛逻辑主义的体系原来建筑在非理性的、无根据的、非逻辑的、任性的最后的主观性之上。

    谨记马克思对于黑格尔王权说的批评是有教益的。

    马克思说,在黑格尔那里“任性就是王权”或“王权就是任性”

    ;③又说:“黑格尔力图在这里把君主说成真正的‘神人’,说成理念的真正化身。”

    ④因为黑格尔自己也说:“国家是在地上的精神”

    ,国家是“神〔上帝〕自身在地上的行进”

    ,很显然,君主就是精神、上帝在地上、在国家中的化身。

    ①参看本书第282节。

    ②参看本书第285节。

    ③《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69页。

    ④同上书,第273—2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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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一书评述12

    王权属于政治制度中单一性环节,而行政权即属于特殊性环节。

    行政权使特殊从属于普遍,也就是“执行和实施国王的决定”

    ,亦即“贯彻和维护已经决定的东西,即现行的法律、制度和公益设施等等”。

    黑格尔论行政权的主要之点在于主张“行政权包括审判权和警察权。”。。。。

    这一点得到马克思的好评说:“黑格尔的独到之处只在于他使行政、警察、审判三权协调一致,而通常总是把行政权和审判权看成对立的东西。”

    ①

    黑格尔谈到国家行政人才的选拔问题,他认为“个人之担任公职,并不由本身的自然人格和出身来决定”

    (象君主那样)

    ,而是依靠“客观因素即知识和才能”来决定。这种对有知识和才能之人的选拔,一方面满足国家对行政人才的需要,另一方面也使每个市民都有可能担任公职,献身于国家事务。黑格尔承认担任公职所需的知识和才能并不是象在艺术里那样基于天才,例如一个大艺术家、演员、歌手有其独特的天才,他的职务是不能随便代替更换的,而在选拔公职人才方面黑格尔认为则有其主观性与偶然性的一面,由于有才能、知识的人很多,国家的官职较少,任命选拔时不可能得到绝对准确、公平。为了解决争职位问题,黑格尔煞费苦心又抬出国王这一“做最后决定和主宰一切的国家权力的特权”来解决困难。他最后还是归到君主的主观任性来裁决,再也找不到其他合理的办法。

    黑格尔强调“担任公职不是一种契约关系”。

    也就是说,不是雇佣关系,而有其伦理和精神的意义。因为替公家服务是“内在的东西”

    ,是有其“自在自为的价值”

    的,或者说是公民自己自由本性的实现,因此它要求个人的献身精神。

    ②

    黑格尔谆谆谈到“官吏的态度和教养”

    ,关系到民众对政府满意与

    ①《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95页。

    ②参看本书第29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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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一书评述

    否、信任与否,以及政府计划的实施或削弱、破坏。因此他主张必须对官吏进行政治教育,这种政治教育可以减轻或抵销技术性的行政工作之机械性,而引起公职人员奉公守法,公而忘私的习惯和态度。他说:“为了使大公无私、奉公守法及温和敦厚成为一种习惯,就需要进。。

    行直接的伦理教育和思想教育,以便从精神上抵销因研究本部门行政。。。。。。。。

    业务的所谓科学、掌握必要的业务技能和进行实际工作等等而造成的机械性部分“。

    这些话都表示作为“官方哲学家”的黑格尔在替普鲁士王国教育公职人员,促其效忠国家。但是这只是替普鲁士的官僚统治搽粉。马克思揭穿得好:事实上刚刚相反,“正是官僚的‘官场’知识和‘实际工作’的‘机械性’在‘抵销’他的‘道德和理智的教育’。”

    ①我们可以再引证马克思一句话,作为黑格尔讨论行政权的主要章节的总评:“黑格尔关于‘行政权’所讲的一切都不配称为哲学的分析。

    这几节大部分都可以原封不动地载入普鲁士法“。

    ②

    黑格尔关于立法权的讨论,包含着他“法哲学”中最保守、最反动的成分。立法权本应是三权中比较最足以推进民主和改革的因素,诚如马克思所指出:“立法权在给叛乱奠定基础”

    ③。

    然而黑格尔却以最保守的态度去处理立法权。

    马克思说,“正因为国家在立法权中获得了最高的发展,政治国家本身无法掩饰的矛盾才在立法权中表现出来。”

    ④所以立法权应是揭露国家矛盾的地方,而黑格尔却强调立法权的中介作用,借以掩饰阶级矛盾。

    马克思特别重视立法权,认为“国家在立法权中获得了最高的发

    ①《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10页。

    ②《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98页。

    ③同上书,第358页。

    ④同上书,第360—3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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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一书评述32

    展“

    ,而黑格尔却尽量贬低立法权的地位。

    黑格尔把立法权定义为“规定和确立普遍物的权力”。

    按照黑格尔自己的逻辑来讲,代表普遍性的立法权应该较优越于代表单一性和特殊性的王权与行政权。然而政治上的保守立场却使他处处在贬低立法权。

    首先黑格尔认为,“立法权本身是国家制度的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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