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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3章

性心理学-第12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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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wys)在《生物量学杂志)(BiOmetrika,1901—2年,第·一卷,第30 页)上所发表的文字。①《德国的性与道德的关系)(ixebechlechtlichensittlichenverh1tnisieimDeutschenReiche),第一册,第218页。一个常例,而不是例外”②。在德国也有类似的情形,有一位女医师,亚当雷曼夫人(Frau Adams…Lehmann),在德国抗拒梅毒会的工作录③里说:“至我诊察所里来的未婚女子,三十以上依然是处子的,我可以说是很少。”她又补一句说:“这些女子是有眼力的,很勇敢,很真率,往往是女性中的铮铮佼佼者;我们应当与她们以精神上的援助,她们正为着一个新的时代努力迈进”。
    常有人说,目前此种废除仪式,非到万不得已决不举行的倾向是很不幸的,因为它对于女子的地位很有妨碍。目前的社会环境既以无仪式的婚姻关系为有乖风化,这见地当然是不错的,但同时我们也可以反过来说,要是社会舆论对于正式的婚姻确能拥护的话,它也就会供给一种动力,使以自由结合始的,都以正式婚姻终,那也就没有多大的妨碍。总之,妨碍之来,是由于社会的视听,而不由此种倾向的本身,假若本身会产生妨碍的话,则自由结合的风气,便决不会像今日之盛。且就熟知此种风气的人所告诉我们的种种事实而论,可知此种不斤斤以仪式为重的结合,对于女子的地位反而能多加体贴,并且甚至于对于双方的忠贞与婚姻生活的寿命,也有帮助。这样一个结论似乎是到处可以成立,初不限于任何阶级,或任何种族。这其间也许有相当心理事实的根据,一样做一件事,自我发动做的兴趣大,奉了别人意旨做的不但兴趣要小,日久且不免引起厌恶反抗。至于婚姻的仪式究属有没有自然的事实做依据,究属有多少,那是另一问题,将来别有讨论的机会。
    自由结合对于女子要比带有强制性的仪式婚姻为有利,我们还可以举一两个例证。在伦敦的工人中间,这是早经承认的。婚前即发生性关系的例子,在他们中间并不希罕,社会对他们也很宽恕。布思(C。Booth)的那本巨著,《民众的生活与劳作》(Life andLabour of the People)的最后一册里(41页),便有这样的一句话:“甚至于做粗工的工人,据说也是若和早就同居的女人结婚,结果最为圆满。这种见证特别的可以教人发生深刻的印象,因为说话的人当时并没有什么推求结论的意识,所以丝毫没有罗织成谳的嫌疑。在这最后的一册里,作者又引一位牧师的话说:“这些男女,要是不正式结婚,便可以凑合着相安无事,但若一旦结婚,结果似乎总不免恶声相向,拳足交加。”也许有人说,这种比较良好的结果并不是自由结合本身自然而然所产生的,它并不是自然法则的行使的表现,乃是大城市与文化中心的道德势力所影响而成的。文化中心的道德势力极大,所以就是在合法的婚姻制度以外的人,也能被其泽惠。姑不论这见地对与不对,我们至少认为是可以搁置一边的。因为不在大都市里,不在文化中心里,我们也发见同样的情形。例如在牙买加(Ja…maica),岛民大多数是黑种人,高度文化的影响在那里是可以说没有的;不正式的婚姻自然要比伦敦还要来得多,即生了子女,岛民也大部不用婚姻的方式使他们取得法律的地位。以前地方上组织了一个委员会,来研究本地的婚姻法,据他们调查所得,五分之三的婴儿是私生的,这就无异说,法律上的所谓私生,在社会上已无所谓不道德,因为早已成为大多数居民公认的一种风气。男子对于法定婚姻的衰歇,很表示赞成,因为他们发见自由结合的女子管家要管得好些;女子对它也不可惜,因为她们发见自由②《人的恋爱的几章调ChaptersonHuman1xive)。1898 年出版,第117 页。③载在《性教育学》(Sexualpadagogik),第271 页。结合的男子要比较靠得住,比较不会有外遇。这些事实,李文斯东在他那本很有趣的《黑的牙买加》(w。P。Livingstone,Blark Jamaica 一八九九年)里,叙述得很清楚。他说,当地的民众承认“男女两人彼此以忠诚态度同居,便是婚姻”(210页),他们又说,他们是结婚了,但并没有劳牧师的法驾”①。他们所以不赞成法定婚姻的理由之一,是他们很不愿意出那笔取得官家准可的手续费①往往有过了一二十年、子女已经成人以后,他们才补行正式的婚礼②。在牙买加和其它类似的地方的这种情形,还有一个有趣之点,就是女子的地位特高。上文所引的李文斯东说:“农民中间的女子到现在还是几乎完全不倚赖男子,在体力与智力上,她们往往比男子强”(同书212页)。男子的好歹是不能预料的,也许前途会变做一个坏蛋,不但不能帮忙,反而添一沉重负担,所以她们便不愿意大倚赖他们,以致太受牵制。但凡属自由的结合,也不致中途离散。但若一旦经过法定的束缚,婚姻生活就会渐渐的不容易忍受,终于不免彼此批离。可见婚姻偕老的保障并不在法律,而在“彼此的相爱与相忍所造成的一种局势”(李氏书,214 页)。但此种情形,晚近也有改变的趋势,在宗教与社会势力的制裁之下,牙买加的民众己逐渐的切心于接受所谓“冠冕的”性关系的种种观念,那就很可惜了,因为参考李氏在上文所说的话,可知“冠冕的”观念一多,真正的道德也许就不免减少。但即就牙买加原有的情形而论,李氏以为也有美中不足的一两点,就是不道德的男子很容易躲避他的做父亲的责任,推原其故,是因为法律没有规定,把父亲的姓名登记在出生证上(同书256页)。在任何私生率占半数以上的国家,这一点,就是把父母的姓名登记在出生证上,是万不可少的。所以牙买加政府在这方面的失察,是很难原谅的,不费挥手之劳,他们便可以使“每一个婴儿有一个法定的父亲”(李氏书258页),但是他们却没有办。根据上文所叙的一切,可知在今日之下——一半因为经济的原因,一半也因为文化过程中更深遵的种种趋势,我们已经进入一种新的境界,在这境界以内,女子一方已经往往能超脱以前的法定的性关系的束缚,而男女两方,即使缔结法定的性的关系,也大都能维持他们各个的独立性,讲起澳洲的土人,克尔(Curr)说:“在白人未到与原始的风俗未崩溃以前,我从没有听见过一个女子过了十六岁还没有丈夫的”①。在今日的欧洲,在比较偏僻的地方,也还有同样的情形。这些当然谈不到这个境界。但是在富庶一些,比较富干活力、善于进取的国家,情形便大不相同。不但结婚结得迟,并且一部分的男子,和更大的一部分的女子(在一般的人口中间,女子原比男子为多)始终不走上婚姻的路②。
    ①原文作“MarriedButnotParsone1,无法直译。——译者①在甫美洲的委内瑞拉国(Venezue1a),大多数的婴儿也是正式婚姻以外的产物,据说最大的理由并不是道德的荡驰,而是怕出那一笔正式婚姻的费用。②据德罗(HuguesdeRouX)说,在非洲阿比西尼亚(Abpeinia),民众信奉基督教,而认婚姻是一件能结而不能解的行为,但因为费用太大,大家总要等到中年以后、老年快来到的时候,才举行婚礼。见《性的问题》(见前),1908 年4 月,第217 页。①野蛮民族与半开化民族中,几乎没有独身的现象,证据甚多,可参考的文字亦不少,例如韦斯特马克的《人类婚姻史》(HistoryOfHumanMamage)第七章。②例如法国有不婚的女子二百万,比利时有全数女子百分之三十,德国有时候高至百分之五十。10 女子地位与历史倾向一──母权论平议大批的成年女子不走上婚姻的路,他们纵有性的关系,也不受国家和舆论的承认,并且这种人数一天多一天,这当然有它的严重的意义,值得我们加以推敲。但在推敲以前,我们不妨先把历史上对于女子的身分有密切关系的两派倾向,先约略温习一遍。这两派倾向,一主张两性的社会平等,一主张女子的社会服从,到现在还都在西洋人中间活动。无论在行为方面或见解方面,用实际道德的立场或用理论道德的立场,来追溯这两派倾向、都是不难的。
    有一个时候,学术界流行着一种见解,以为在人类社会生活的初期里,在父权时代确立以前,另有一个“母权”的时代,在那时代里的女子不但不受男子的庇护,并且有极高的权力③。五十年以前,德人巴霍芬(BachOfen)便是此种见解的最有力的说客。他读希腊史家希罗多德(Herodotus)的著述以后,在小亚细亚的古吕西亚人(Lycians)中间发见了一个最可以代表的“母权”的例子,因为希氏说,吕西亚人从母受姓,也因袭母的身分,而不从父,不因袭父①。巴氏相信这一类的民族是“女子政治”的②,治权是在女子的手里。这种见地,尤其是像已氏的那种说法,到现在已经不能说有多么大的力量。至于从母受姓的习惯,即所谓母系的制度,确乎在有一个时代是很普遍的。但我们很早就知道,系虽从母,一族的治权却不一定在母亲手里,往往在各式公权的制度里,我们可以找到母系的同时存在③。巴氏的说法虽去事实大远,近年以来,一部分见地,却又走了另一极端,把母系制度下女子分有应得的权利否认一个干净。这当然又是和事实不符的,即使没有事实做依据,理论上似乎也大不近人情。苏门答腊(Sumatra)的所谓“恩比拉那克”(ambilanak)式的婚姻,我们就不妨拿来当作母权制度的一派,在此种方式下的婚姻,男子住在妻子的家里,虽不付什么代价,地位却是属体的而不是主体的。古吕西亚人的实在也就是这种制度,据希罗多德的那种写法,我们万难断定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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