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心理学-第12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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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见过比这位白皮肤黑眼睛更教人可爱的东西。”吉尔贝又回答说:“我这匹骏马的是盖世无双。”武士的时代里,男子既这样的把全副精神都放在武事的上面,所以男女爱悦的行为,往往只好由青年女子自己发动。高谛霭在他的书里说:“在所有法国民族的长歌(chansons de geste)里面,为了恋爱追逐的全都是女子,有时候亏她们的脸皮真老。”但高氏也说,这时代里妻子的操守却比较的要好。③其在英国,泊洛克(Pollock)和梅特兰(Maitland)以为在英国的条顿民族中间,女子的地位虽不高,但终身受制于男子的现象,却也始终不曾有过①。霍布豪斯(见前)也说:“自诺曼人入主英国(Norman Conquest)以后,凡属未婚的女子,一到成年,便取得一切法律和公民的权利,她在法律上的人格便和三千年前的巴比伦的女子没有分别”②。但是这种对于未婚女子的种种好处,到了后来发展成熟的英国法律里,便被对于已婚女子的种种规定给抵销了,并且抵销了还不够,因为两下是很矛盾的。根据这后来的法律,已婚女子是绝不负责的一个人。除了杀害她自己的夫主的最高的罪名以外,什么行为她都不负责。霍布豪斯继续着说:“英国的妻子纵不是她的丈夫的奴隶,至少是他的子民(liegesubject),要是她把他杀了,她就犯了一个“雏形的叛逆的罪”(pettytreason),无异小国家里的一个平民对于王上的阴谋篡夺,所以比普通杀人的罪还要来得严重。丈夫在的时候,妻子是没有法子杀人的,因为她的人①至于丈夫鞭打妻于的权利,参看注①所引霍氏书,第一册,第234 页。就英国而论,一直要到查理二世许多新运动发韧的时候,才把此种权利注销。②原文中有赌咒的语气,并引圣马利亚的神灵监誓,不妨译作“向圣母保证”。但译文中省略。——译者③《武士道》(LaChevalerie),第236—238、348—350 页。①《英国法律史》(HistoryofEnglishLaw),第二册,第437 页。②同前霍氏书,第一册,第224 页。格从结婚的日子起便变做他的人格的一部分;她要有什么犯罪的行为,那责任便十有八九要归到丈夫身上(英国丈夫的所以有鞭打妻子之权,原因在此):同时丈夫也不能和妻子订什么契约,因为和她订,便无异和自己订,那是不通的。勃拉克士东(Blackstone)说:“在婚姻的时期以内,女子本身的人格和法人的地位是搁置一边。不生效力的,至少是和丈夫的夹在一起、变做一块,她的一切工作,是在他的羽翼、庇荫、与保护之下做的。英国法律上的女性”,勃氏又说,“真是一个天之骄子呀!”霍氏解释英国法律的意义,也说:“女子的力量就是她的软弱。她以退为进、以败制胜。她的温柔要受爱护,免得被世间的扰攘给摧残了,她的芬芳馥郁,要妥为保存,不要使与外边的飞扬的烟灰尘土同流合污。因此,她就不能没有一个保镳和护卫的人了。”在中古与文艺复兴时代的法国,妻子在夫家的地位和上文所说的很是一样。丈夫是她的绝对的主人,是她的头脑和灵魂,她这样一个“又柔弱又细小的东西”怎能不用“全副精神来爱他顺他”呢?反过来,她是丈夫的第一名的仆人,是最大的儿女,是妻子,是子民,她向他寄家书的时候,末后总要写“你的谦卑的、顺从的女儿和朋友某”。史学家拉克莱维尔(De Mauldela Claviere),在他那本《文艺复兴时代的妇女》(Femmes de la Renaissance)。。
里,在这一点上搜集了不少的证据;但他也说,丈夫虽享受这种崇高的地位,抱怨着婚姻生活的苦难的一方,还大都是他,而不是他的妻子。
法律和习惯一向都假定女子多少得受男子的保护。在后世最较开明的对于女性的理想里,不论其为封建时代的或封建时代以还的,都还可以觉察到此种假定的力量。这样一个假定当然也暗示女子不及男子,女子不能和男子讲平等;但是,在扰攘的封建社会里,这不平等倒也对女子有利。在那时候,男子的刚性的力是左右生活的一大因素,所以为女子的安全计,他应该取得这力的一部分,做她的帮衬。这样一个看法,也自很通情达理,所以到了后来,武力的效用虽渐减少,而此种看法却依然保留不替。在伊利沙白女皇时代的英国,一个女子还总得有个主儿;伊利沙白自己便是一个女子;有聪明,有才干,能够治国家,建功绩,却并没有主儿;这不是很客观的告诉当时的女性的民众,没有主儿也不要紧么?但她们并不理会,还是觉得主儿是少不得的。再后,到了第十八世纪,那样一个有眼光的道德家,像夏夫茨伯瑞(Shaftsbury),在他那本《品格)(Characteristics)一书里,也还不免把已婚女子的外遇看作侵犯别人财产的罪人。要是当时最卓越的思想家还不免有此种见地,那末,在同一个世纪里,甚至于到了再下一个世纪里,一般比较不学无术的人,实行此种见地,把女子公开的买卖,恬然不知羞耻,——也就不足为奇了。
希拉德在他的《实用辞典)里说①,起初的时候,买一个妻子是买她整个的人,不止买保护她的权利。这原来的观念似也许在英国流行得比较长久,因为它僻处西陲,和迤东的文化中心比较远的缘故。在第十一世纪,教皇格列高利七世(Gregory VII)盼望兰佛朗克(Lanfranc)禁止苏格兰和英伦一带的卖妻的行为。②但是在偏僻的乡区里,此种行为后来到底没有能禁绝。
这种买卖的行为在伦敦都还有。在一七六七年的(常年登记册》(Annual① schrader,Reallexicon,“买妻”条下。②见拜克《英国犯罪史》(Pike,HistoTyofcrimeinEnglend)第一册,第99 页。Register)里(第99 页),我们读到这样一段记载:“大约三星期以前,玛利勒朋地方的一个泥水工人把曾经和他同居过好几年的女人,卖给一个同行,代价是一个几尼③的四分之一和一加仑啤酒。那工人随后就把那妇人带走了,也是她的运气正要转了,正在那时候,在德文郡(Devonshire)的一个舅父死了,遗留给她二百金镑,还有一套碟子。他俩在上礼拜五也就正式结了婚。
俘克士牧师(Rev。J。 Edward Vaux)在他的书里叙述两件买妻子的事,都在十九世纪以内,并且都是在闹市上成交的。一例是原来的丈夫,得了妻子的完全的同意,用一根绳子拴套在她的脖子上,把她领到市场上,后来卖给另一个男子,得了半个克朗的代价(二先令半),那妻子就跟了这男子到他在三十里以外的家。其他一例的两造之一是一个客店的老板,他是承买的,代价是一坛麦酒,有两加伦重④。
女子是财产的一种,或形同财产,在这里是很明显的。但这种观念所及甚远,即在今日,也还在许多陈旧的法律的条文里可以看出来。例如一个男子和一个处女发生了性交,随后又把她遗弃,一经起诉,那男子就得向女子纳赔偿的金额①。原来处女经性交以后,她的“名誉”便受了损失,她的市价就不免跌落,恰恰好比故衣店里的衣件,即使以前只穿过一次,也总是旧的,不能再卖新的价钱。但在男子,无论他和女子发生过多少次的性交,他就决不承认他的个人的价值会有什么减少。
因为这种不平等的事实,便有人主张取消所谓“体质上的处女性”。一位德国的女作家在她的作品②里,以为一个女子的保障,决不在小小的一片膜,而在一个真挚的、机警的灵魂;因此,她就主张在童年的时候,就施手术把处女膜割去。我们一向确乎是太把处女膜看重了,唯其看得太重,我们才有虚伪的女性的“名誉”观念,和不健全的女性的贞洁观念。
14 今昔异势与女子人格的发展
但这些都是比较的旧话了,近代社会状况已大有变迁,无论为女子自身的利益,或为社会全部的利益计,它已经不再要求女子要处一个服从的地位。
社会的状况既变,于是习惯和法律就有跟着转变的趋势。同时,一个女性人格的新观念、新理想,也就应运而生。古代“夫为妻纲”、“天字出头夫作主”一类的观念固然还没有完全消灭,并且时常还有人在那里自觉的运用。
做丈夫的往往用命令式的口吻对妻子说:那种业余的职务(即家事以外的职务)不要做,那些地方不要去,那些人可以不必认识,那些书可以不必看。
靠着传统下来的老牌子,靠着他所谓“乾刚正气”,依然自以为能管束她、制裁她。以前行使父权的那些立法者不说女人是应该在男人的手下(underthe hand)的么?但同时大家也都渐渐的明白这一套把戏对于现代的人是不③英国金市,合二十一先令。④《教会民间传说》(ChurchFOlk 一1ore),第二版,第146 页。①见福克斯女士所著《法律与风俗中少女的地位》(NatalieFuchs,DieJungfernschafti’mRechtundsltte),载1908 年二月份的《性的问题》(见前)。②见她的作品UnapOenitentium,1907 年出版,(似可译作在《在忏悔中的婀娜》,婀娜似为英诗人斯朋色尔所作《仙后》中的女主角,但译者未见此书,一时亦无从打听,不敢断定)。相宜的了。德国迈瑞德女士(RosaMayreder)在一篇很有思想的论文里说①:。。现代的男子、要在夫妇关系之间,再扮一个叱咤风云、颐指气使的脚色是不行的了,因为他已经不再有这种准备。渔猎时代的男子,是一个英雄好汉、一个有“贵族气概的野人”(“Noble Savage”),他整天的在山林中东奔西驰,一面猎取凶猛的野兽,一面,于必要时,还得剥取敌人的头皮;他的生活是何等的艰苦卓绝。这样一个男子,偶然放出一些丈夫的架子来,把打野昧、打敌人的棍轻轻的在妻子的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