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心理学-第4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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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兽交的处分,有的民族里是极严酷的,这无疑是因为这种民族把兽交、兽奸或鸡奸看作一种滔天的罪孽,而从宗教的立场看,更是罪孽里最最可怕的一种,至于它对社会与个人的实际的损害,还是另一回事。犹大人是最怕兽交的,尼所以主张凡是犯者和被侵犯的动物都要受死刑的处分。在中古时代的欧洲,特别是法国,这种严刑峻罚也流行过一时。犯者和母猪或母牛或母驴,一并被判处茶毗的例子,记载上都见过。在法国的图卢兹(Toulouse),一个女子因和狗交而被焚死。即降至十七世纪,有一位很深湛的法学家还认为这种判决是合理的。即在今日,社会与法律对于兽交的态B ernard Hart):《一个儿童指导所的工作》,《不列颠医学杂志》,1931 年9 月19 日。W inifred de Kok):《为儿童说新生婴儿》。尼茨(K。de SchweinitZ):《婴儿的由来》。
度还没有完全革新,还没有充分参考到上文所已讨论的事实,即凡有这种反常行为的人,不是精神上有病态,便是智力缺乏到一定程度,往往和低能的人没有很大区别。还有一点我们得参考到,就是有少数例子,或对动物身上有残忍的伤害,或和下文所要讨论的施虐恋的现象有联带关系,除此之外,兽交在事实上并不是一种直接反社会的行动,德国性心理学者沃瑞尔说得很对,只要没有残忍的成分在内,兽交”是性冲动的最没有妨害的一个病态的歧变”。
①本节根据很广,霭氏全部的《研究录)多少和本节有些关系,但特别是第三辑里《性冲动的分析)与《快乐与痛苦)等文字和第五辑里的《性爱的象征现象)一文。第六节窃恋从十八世纪起,西洋有一个名词,叫“窃狂”(“kleptomania”),当初算是“偏执狂”(monomania)的一种;但这名词始终没有受医学界的公认,至于法学界,且还加以否认。有人间或用到这名词时,指的不过是一个偷窃的冲动,犯窃狂的人,一阵心血来潮,就多少不由自主要偷窃起来,其间不但没有自觉的动机,并且一经自觉,当事人(普通总是一个女子)还不免竭力挣扎。研究精神病的人又认为它是和静躁交迭性的癫狂(manicdepressive insanity)最相接近。最近精神病学的趋势是想根本不再用这名词,不过名词虽有问题,它所指的现象却是很实在的。当一个有偷窃的病态冲动的人解上法庭而法官听取辩护的时候,法官可以很俏皮地回答说:“这人假若有病,那病就得归我治疗。”不过俏皮的话容易说,问题的真相他却并不了解。这种冲动实在是界限相当分明的一种心理状态,而不是一个笼统的偏执的倾向而已;它是有来历的,并且这来历是可供明白地追寻的;而从我们的立场来看,它是性心理学范围以内的一个现象。在性心理学里,有人把它叫做“性爱的窃狂”(erotic kleptomania),但比较简单而适当的名词也许是“窃恋”(kleptolagnia)。这名词是1917 年前后美国芝加哥城的精神病学者基尔南所创立的(把偷窃的行为和性的情绪联合了看,这名词可以说是再恰当没有,它和下文第八节所要讨论的虐恋或痛楚恋的名词是一贯的,这指性与偷窃行为的联系,而虐恋则指性与施虐或受虐行为的联系)。
当时我很快就采用了这名词,以后也一贯认为它是指称这种状态的最切当的一个名词。(另一种比较难得遇见的状态,以前叫做“性爱的火焰狂”,西文是erotic pyromania,同样也不妨改称为“火焰恋”,西文是“pyrolagtila”。)最初关于窃恋例子的记载,似乎是法国里昂的拉卡萨涅(Lacassagne)的手笔,时代是1896年。
窃恋和虐恋不但在名词上相仿。在性质上也有联带关系。窃恋可以说是建筑在更广泛的虐恋的基础上的;虐恋中的性情绪的联系物是痛楚,窃恋中的性情绪的联系物是一种提心吊胆的心理,而提心吊胆的心理也未始不是痛楚的一种。③这样一个看法以前有不少观察家也提到过,但都不很清楚,一直要到二十世纪初年,经法国的一部分精神病学者'例如德普伊(Depouy)在1905年'把若干窃恋的例子明确地叙述以后,这看法才算成立,而窃恋的性的,含义才完全显露。这些精神病学者告诉我们,窃恋的心理过程实际上就是积欲与解欲的性的过程,不过经过一度象征性的变换之后,就成一种偏执性的冲动,而此种冲动,在活跃之际,也必有一番抵拒挣扎,活跃的结果,则为一件很无价值的东西的窃取,往往是一块绸缎的零头或其他类似的物料,除了藉以取得可能的性兴奋而外,可以说全无用处。内心的抵拒挣扎相当于积欲的过程,我们知道普通积欲的过程里,本就有不少抵拒挣扎的成分;
而窃取的最后手段则相当于解欲的过程,我们也知道,有的窃恋的例子,在窃取成功之顷,真会发生解欲的作用而取得情绪上的宣泄。至于那偷到的东西,到此不是藏放一边,便是完全抛弃,真是捐同秋扇了。
②见狄氏与比姆女士合著的《一千件婚姻的研究》一书。③所指当然是各式生育节制的行为。晚近论生育节制的道德的人,大抵承认只有在两种情形下节育是合情理的,一是母亲有病态,不宜任生育之劳;二是男女的、一方或双方有违反民族卫生或优生原则的遗传品性。窃恋的人大抵是一个女子,并且往往是有相当身家的女子,更可见她的所以偷窃,目的决不在东西,而是别有作用。这样一个女子对于偷窃行为的性的作用也许并不了解,并不自觉,即使自觉也不会自动地承认。由此,我们可以知道窃恋事实上并不是“窃狂”的一种,两者在以前虽往往相混,现在我们却看得很清楚了。“窃狂”在理论上是认为没有动机的,也是不可抗拒的;而窃恋则自有其确切的动机,初不论此动机的自觉与否——此动机并非愉窃他人物件,已不待言;同时,偷窃的行为也不能说不可抗拒,因为当事人总是筹之已熟,见有机会来到,环境适宜,便尔很快地下手。又大凡窃恋的人,神经上虽十九有些变态,精神上却不一定有严重的病态。窃恋决不是一种精神病,因此,也就不能和目前事实上已成过去的“窃狂”相提并论,而应完全归纳到性心理学的范围之内;我们不妨把窃恋看作性爱的物恋现象的比较有病态的一种。④窃恋而外,还有性冲动与偷窃行为的混合现象,这些虽和窃恋不无联带关系,却不应与我们所了解的窃恋混为一谈,并且这些现象的发生,事实上也比窃恋为少。这些现象之一,斯特克尔(Stekel)在1908年曾经特别叙述过。:这现象里的偷窃行为是不属于性爱性质的,易言之,偷窈并不成为获取性满足的一个方法,所窃取到的东西也不是一种恋物,而是任何表面上可以供给性的兴趣或性的暗示的物件。窃取这样一件东西,当事人,大抵也是女子,算是聊胜于无地得到了一些性的满足,这种女子大都因丈夫阳事不举而平时情绪上感受着多量的抑制的;一种有性暗示的事物的窃取对她多少有望梅止渴的用处,此外别无意义。斯氏用这个现象来解释一切“窃狂”的例子,不过假若我们不再承认“窃狂”的存在,这解释也就根本用不着了。至于这现象既不是物恋又不是窃恋,是显而易见无烦多事解释的。
性的情绪与偷窃行为的另一混合的现象,曾经美国犯罪心理学家希利叙述过,并且还有过实例的证明。以春机发陈年龄前后的青年男女,一面受了性的诱惑,一面又深觉此种诱惑的罪大恶极,不敢自暴自弃,于是转而从事于罪孽比较轻微的愉窃行为。⑤这现象背后的心理过程可以说恰好是窃恋心理过程的反面,因为一样是实行偷窃。在窃恋,其目的是在性欲的真实的满足或象征的满足,而希氏所述的现象,则为此种满足的闪避。
④霭氏原注:所谓物恋现象里的“恋物”一名词,原先只适用于衣履一类的物件。但自1888 年法人比内那本典范的作品出来以后,这种狭隘的限制是早经取消的了。:霭氏所指当是比内的《实验心理研究录》一书;比氏在这本作品里认为全部性的选择是一种物恋现象,他说:“正常的恋爱是一套复杂的物恋现象的结果。”以前西洋人所称的“邪孽”,比内等一部分性心理学家所称的“物恋”霭氏自己在三四十年前所惯用的”性爱的象征现象”,一部分比较后起的性心理学者所说的“性欲出位”,以及瞩氏在本书里提出的“性的歧变”,所指的只是一种现象。⑤见琼氏《精神分析论文集)中《象征现象的学说)一文。⑥枯杨恋的译名原本《周易·大过》,《大过》上说:“枯杨生稊,老夫得其女妻。。枯杨生华,老妇得其士夫。”近江南俗称女于五十岁以后月经绝而复至为“老树开花”,以枯杨代表老人,词较雅驯。第七节裸恋性冲动的另一个象征的表现是裸恋;这在壮年人是一个严重的问题,而在童年,则是天真烂漫的一种行为,不算不正常的。有若干作家曾经告诉我们,在春机发陈期内,甚至于成年期内,很多男女都有一种自我炫耀的冲动,而资以炫耀的事物包括正在发育中的性器官在内(其在女子,特别要人注意的是乳峰),这自炫的倾向是从幼年时自然沿袭而来,丝毫不足为怪的。弗洛伊德提到过,即在最小的幼儿,在赤身露体时,会感到兴高采烈;在睡眠之前,脱衣之后,他们总喜欢在床上蹦跳一阵,蹦跳之际,又往往把下身的衣服揭开,甚至于有陌生人在场,也复如此,据弗氏看来,这是乐园时代的一番回忆,乐园是失落了,但当初的情景并没有完全忘怀;⑦这种回忆,到春机发陈的年龄以后,虽大致已趋消灭,但也往往有呈露的可